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养造就创新创业职工,积极扶持职工成为创业带头人,以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中国银监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总工会第十三届五次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引导更多受到贷款扶持的职工成为创业带头人,以创业带动就业。在探索创新创业服务方式中,不断提升工会服务职工、联系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的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职责分工
1.北京市总工会
负责出资设立担保资金和贴息账户,为符合条件的工会会员提供担保和全额贴息。
2.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负责对经办银行进行业务指导。
3.经办银行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工会会员建立 “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及时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应制定具体的贷款审批和风险防控操作细则,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4.担保机构
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办理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建立反担保措施。
市总工会、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及运营。
(二)基本内容
1.贷款对象
北京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企业内部需要转岗分流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职工以及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子女)、高等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有一定发展前景,可以吸引下岗失业人员、困难职工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
2.贷款额度
首都职工创业小额贷款着力解决贷款对象的创业资金短缺问题。贷款额度为:
(1)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属于国家、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创新项目,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贷款期限与利率
(1)贷款期限2年。
(2)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4.贷款流程
按照个人自愿,工会推荐,金融机构评审放贷程序开展。
(1)贷款申请
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自愿向经营地所属工会组织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各区、开发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设立小额贷款业务窗口,收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调查和初审。各区、开发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审核后,将资料报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统一向担保机构推荐。
(2)贷款受理
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其要求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要求、北京农商银行信贷业务相关条件的,签订贷款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保障中心和申请人。
(3)贴息办理
申请人在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后,需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贴息申请,经审核无误给予贴息。
(4)逾期处理
贷款出现逾期后,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开展催收工作。对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收回的贷款,经办银行按照相关约定要求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组织、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小额贷款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常态化工作推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各区、开发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设专兼职工作人员,引导职工入会的同时开展好此项工作;经办银行各分支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服务职工。
(二)扩大社会影响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挥工会组织联系、凝聚、引领作用,调动职工及小微企业参与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创业热情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小额贷款工作活力。
(三)确保突出实效
要充分研究小额贷款工作的客观规律,在了解职工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会工作实际,保障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在具体落实上下功夫,提升工会小额贷款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防控机制
为推动小额贷款业务安全有效运营,各级工会组织、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采取主动措施,防范风险。建立健全贷前考察、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相关评价工作机制,切实作到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四、首都职工创业小额贷款由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五、首都职工创业小额贷款最终解释权归由北京市总工会。